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大麻二酚(CBD)產品的資料

大麻植物含多種大麻素,大麻二酚是其中一種。大麻二酚並無精神活性作用及沒有被用作毒品濫用的風險,不屬危險藥物,亦不受《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34 章)管制。

另一方面,大麻、大麻樹脂及若干種大麻素(包括四氫大麻酚 (THC)及大麻酚(CBN))均屬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危險 藥物。

須注意的是,大麻二 酚 一般從 大麻 提取, 大麻二 酚產 品有 可 能含少量四氫大麻酚。含四氫大麻酚或其他危險藥物的產品,不 論所含濃度為何,均被視為危險藥物, 並受 《危險藥 物條例》管制。販運危險藥物, 或非法將危險藥物進口香港及從香港出口 、獲取、供應、製造危險藥物等,均構成刑事罪行。非法管有或服用危險藥物亦屬刑事罪行。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即被表示或顯示為危險藥物,縱 使事實上並非危險藥物的物質)亦屬刑事罪行。舉例來説,標示含純大麻二酚的產品作為「大麻」產品,可能違法。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138 章),任何含大麻 二酚的藥劑製品均被列為第 1 部毒藥及處方藥物,受規管藥劑 製 品 制 度 規管。 這 些 藥劑製品更 只可由註冊醫生或獸醫供 應 ,或由註冊藥房在藥劑師監督的情況下按照本港註冊醫生 或獸醫開出的處方銷售。至今為止,本港並無含大麻二酚的註冊藥劑製品。

文章提到的產品

評論

請注意,評論必須經過批准才能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