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聲稱 - 歐盟

“營養聲稱”是指由於以下原因而聲明,意味或暗示食品具有特殊有益的營養特性的任何聲稱:

  1. 能量(熱值):

    1. 提供
    2. 以減少或增加的比率提供或
    3. 不提供
  2. 營養物質或其他物質:

    1. 包含
    2. 含量減少或增加
    3. 不含

營養聲明只允許在第(EC)1924/2006號法規附件中列出的營養聲明,最後修訂1047/2012號法規(EU)

允許的營養聲稱

低能量

固體產品: 不超過40 kcal/100 g

液體產品: 不超過20 kcal/100mL。

餐桌甜味劑: 限制為4 kcal/份,(相當於6 g蔗糖的甜味特性)。

已減少能量

僅在能量值降低至少30%的情況下才可以聲明食物是已減少能量的,並且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的含義的任何聲明都必須做出,並表明表明食物的總能量值降低特徵。

無能源

產品所含食品不超過4 kcal(17 kJ)/ 100 ml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食品無能量,並且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的含義。對於餐桌甜味劑,適用的極限值為0.4 kcal(1.7 kJ/份,具有與6 g蔗糖(約1茶匙蔗糖)同等的甜味性能。

低脂

固體產品每100克固體中不超過3克脂肪或液體中不超過1.5克脂肪(半脫脂牛奶:每100毫升中有1.8克脂肪)。

不含脂肪

僅在產品每100克或100毫升所含脂肪不超過0.5克的情況下,才可以聲稱食品不含脂肪,並且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的含義。但是,應禁止以“ X%無脂肪”表示。

低飽和脂肪

包括飽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總和。

固體產品: 不超過1.5/100 g。

液體產品: 不超過0.75/100 mL。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飽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總和不得提供超過10%的能量。

無飽和脂肪

飽和脂肪和反式脂肪酸的總和不超過每千克0.1克飽和脂肪的情況下提出。 100克或100毫升。

低糖

固體產品: 不超過5/100g

液體產品: 不超過2.5/100mL

無糖

產品每100克或100毫升中含不超過0.5克糖。

無添加糖

產品不包含任何添加的單醣或二糖或任何其他用於甜味的食品的情況下提出屬性。如果食品中天然存在糖,則標籤上也應顯示以下指示:“天然含糖”。

低鈉/鹽

產品所含鈉/鹽每100克或每100毫升不超過0.12克。對於除指令80/777 / EEC範圍內的天然礦泉水以外的水,此值每100毫升鈉不得超過2毫克。

鈉/鹽含量極低

產品每100克或每100毫升不超過0.04克鈉/鹽。

該聲明不得用於天然礦泉水和其他水域。

無鈉或無鹽

產品每100克中鈉含量不超過0.005克鈉/鹽

無添加鈉/鹽

產品每100克或100毫升不超過0.12克鈉/鹽

纖維來源

產品含至少3克/100g纖維或至少1.5克纖維/100kcal。

高纖維素

產品含至少6克/100g纖維或至少3克纖維/100kcal

蛋白質來源

食物的能量值至少12%由蛋白質提供

高蛋白

食物的能量值至少20%由蛋白質提供

[維生素名稱/來源]和/或[礦物質名稱/來源]的來源

聲稱食物是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來源,並且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都只能在產品至少包含第90號指令附錄中定義的顯著含量的情況下提出。 496 / EEC或根據2006年12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C)第1925/2006號條例(EC)第6條授予的減損規定的金額,該規定涉及向食品中添加維生素和礦物質以及某些其他物質[1]。

高[維生素/ S名稱]和/或[礦物質/ S名稱]

聲稱食物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和/或礦物質,並且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都只能在產品所含“維生素名稱/ S來源”價值至少兩倍的情況下提出。 ]和/或[礦產名稱]。

包含[營養或其他物質的名稱]

只有在產品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聲稱食品中含有某種營養素或其他物質,而本法規未規定具體條件,或者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聲稱。本法規,特別是第5條的規定。對於維生素和礦物質,應適用“來源”聲明的條件。

增加了[營養名稱]

聲稱一種或多種營養素(維生素和礦物質除外)中的含量已經增加的主張,並且對消費者而言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只能在產品符合聲稱“來源”的條件時提出與類似產品相比,含量增加了至少30%。

減少[營養名稱]

聲明一種或多種營養素含量已經減少的聲明,並且對消費者而言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聲明只能在與同類產品相比含量至少減少30%的情況下提出,微量營養素,在指令90/496 / EEC中設定的參考值相差10%可以接受;對於鈉或鹽的等效值,相差25%可以接受。

只能提出“減少飽和脂肪”的主張,以及可能對消費者俱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

(a)帶有權利要求書的產品中的飽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總和是否比相似產品中的飽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總和低至少30%;和

(b)帶有權利要求書的產品中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是否等於或小於相似產品中的含量。

只有在帶有該權利要求的產品的能量等於或小於相似產品的能量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還原糖”的主張,以及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

輕/薄

聲明產品為“輕”或“輕”產品的主張,以及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應遵循與為“減少”一詞設定的條件相同的條件;聲明中還應附有表明食品“清淡”或“輕度”的特徵的說明。

自然/自然

如果食物自然滿足使用營養聲稱的本附件所規定的條件,則術語“天然/天然”可以用作權利要求的前綴。

OMEGA-3脂肪酸的來源

每100g 0.3克α-亞麻酸。

含二十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 40mg/每100g和每100kcal。

高OMEGA-3脂肪酸

每100g 0.6克α-亞麻酸。

含二十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 40mg/每100g和每80kcal。

高飽和脂肪

對食物中單不飽和脂肪含量高的主張,以及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都只能在產品中存在的脂肪酸中至少有45%來自單不飽和脂肪的條件下提出,脂肪提供產品能量的20%以上。

高多不飽和脂肪

對食品中多不飽和脂肪含量高的主張,以及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都只能在以下條件下提出:產品中存在的脂肪酸中至少有45%來源於多不飽和脂肪,而多不飽和脂肪脂肪提供產品能量的20%以上。

高飽和脂肪

對食物中不飽和脂肪含量高的主張,對消費者可能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主張,只有在產品中存在的至少70%的脂肪酸​​在不飽和脂肪的條件下來源於不飽和脂肪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提供產品能量的20%以上。

 

翻譯自 Anonymous. (2019, December 06). Nutrition claims. Retrieved January 10, 2021, from https://ec.europa.eu/food/safety/labelling_nutrition/claims/nutrition_claims_enhttps://ec.europa.eu/food/safety/labelling_nutrition/claims/nutrition_claims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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