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安樂死嗎?
安樂死是醫生根據病人的要求終止生命。 目的是結束無法忍受且沒有改善希望的痛苦。 醫生協助自殺也屬於這個定義。 只有在某些條件下,安樂死才不被視為犯罪。
安樂死狀況
醫生實施安樂死並不構成犯罪,只要他們遵守《根據請求終止生命和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中規定的應有護理標準,並在實施後報告每個病例。 根據應有的護理標準,除其他外,醫生必須確信患者的安樂死請求是自願且經過深思熟慮的,並且患者的痛苦難以忍受且沒有改善的希望。
安樂死只能依照患者本人的要求進行,不能依照親友的要求進行。
醫生沒有義務實施安樂死
醫生沒有義務批准安樂死的請求。 不想親自執行該手術的醫生應與患者討論此事,並可能決定將他轉介給另一位醫生。
評估應有的注意
實施安樂死手術的醫生必須向市病理學家報告此事。 通知醫生和市病理學家都必須向地區安樂死審查委員會報告案件情況。
如果委員會發現通知醫生沒有採取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會將案件移交給醫療保健監察局(IGZ)和檢察院(OM)。 後者可能決定起訴該醫生。
醫生可以根據要求使用終止生命或協助自殺的示範通知表和示範報告表,這些表格可以從地區安樂死審查委員會的網站下載。 表格不能透過郵寄訂購。
不是安樂死
以下類型的案件不屬於《請求終止生命和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的管轄範圍:
- 醫生根據病人的要求停止或不開始醫療程序;
- 醫生停止執行無醫學意義的手術;
- 醫生試圖透過給予越來越強的藥物來減輕患者的痛苦,其目的是減輕痛苦,但副作用可能會縮短患者的生命;
- 醫生使用藥物使患者在生命結束時失去知覺,目的是緩解無法透過任何其他方式緩解的症狀(安寧鎮靜)。
安樂死和非居民
執行安樂死的醫生應確信符合《請求終止生命》和《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的應有照護標準。
這意味著醫生必須對患者的病史有足夠的了解,才能評估患者的痛苦是否難以忍受且沒有改善的希望。 此外,醫生必須確信患者的要求是自願且經過深思熟慮的。
這涉及複雜且多方面的評估,如果申請人不住在荷蘭且最近才抵達荷蘭,則由醫生決定是否可以這樣做。
在荷蘭,安樂死是由主治醫生根據病人的明確要求,向病人施用致命劑量的合適藥物來實施的。 荷蘭相關立法也涵蓋醫生協助自殺(醫生提供藥物,但患者自行給藥)。 安寧鎮靜不是安樂死的一種形式:病人只是透過止痛藥物而失去知覺,最後死於自然原因。
法律怎麼說
只有完全遵守荷蘭《請求終止生命和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中規定的標準,安樂死和協助自殺才是合法的。 只有這樣,相關醫生才能免於刑事起訴。 安樂死的請求通常來自那些經歷了難以忍受的痛苦且沒有改善希望的患者。 他們的要求必須是真誠的、充滿信心的。 他們認為安樂死是擺脫這種情況的唯一方法。 然而,病人沒有絕對的安樂死權利,醫生也沒有絕對的執行安樂死的義務。
半意識患者安樂死指南
有時,患者可能會在預定的安樂死之前陷入半意識狀態。 如果仍有痛苦的跡象,醫生可能會在患者意識較低的情況下實施安樂死。 荷蘭皇家醫學會應檢察院總檢察長委員會和醫療保健監察局的要求編寫了有關該主題的指南,對此作出了規定。 這些關於意識低下患者安樂死的指南並不代表法律的任何隱含放鬆; 它們的目的只是為了在這種困難情況下為醫生提供指導。
預立指示
有些人認為,如果他們發現自己處於某種他們現在認為難以忍受且沒有改善希望的特殊情況,他們會希望進行安樂死。 他們最好的做法是與家庭醫生討論他們設想的情況,並制定涵蓋這些情況的書面指示。 此類預立指示明確了相關病患希望實施安樂死的具體情況。 該文件構成對醫生的請求,並且必須包含患者意願的清晰明確的表達。
安樂死和協助自殺
根據要求終止生命可以採取兩種形式。 在安樂死的情況下,醫生向病人施用致命劑量的合適藥物。 相較之下,在協助自殺中,醫生提供致命藥物,但患者負責服用。 這兩種表格均受該法案管轄,在這兩種情況下,醫生都必須滿足法定應有的註意標準。 每起安樂死和協助自殺事件都必須向 5 個地區安樂死審查委員會之一報告。 委員會將判斷醫生是否採取了應有的謹慎措施。 如果醫生不這樣做,他可能會被起訴。 處罰各有不同,但安樂死最高可判處 12 年監禁,協助自殺最高可判處 3 年監禁。
安樂死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從12歲起可以自行要求安樂死,但在年滿16歲之前必須徵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十六歲和十七歲的青少年原則上不需要父母同意,但必須有父母參與在決策過程中。 從18歲起,年輕人有權在沒有父母參與的情況下要求安樂死。
安樂死與新生兒
兒童有時會患有嚴重的疾病,終止生命被認為是最好的選擇。
法律允許醫生終止新生兒的生命並進行晚期墮胎,但前提是他們符合以下應有的照護標準:
- 根據流行的醫學觀點,孩子的痛苦一定是難以忍受的,而且沒有改善的希望。 這意味著停止治療的決定是合理的。 診斷和預後必須沒有疑問;
- 醫生和家長都必須確信,鑑於孩子的情況,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
- 終止生命必須得到父母的同意;
- 父母必須充分了解診斷和預後;
- 必須至少有一名其他獨立醫生對孩子進行了檢查,並就是否符合上述適當護理標準給出了書面意見
- 終止必須謹慎行事。
晚期流產
荷蘭《終止懷孕法》允許在懷孕 24 週以內進行墮胎。 這是胎兒在母親子宮外可以存活的時間點。 晚期墮胎(第 24 週後)不屬於《終止妊娠法》的範圍,並屬於刑法範疇。 醫生有義務向審查委員會通報。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晚期墮胎。 以下應有的注意標準適用:
未出生的孩子一定患有嚴重的疾病,以至於醫學專家認為出生後的治療將是徒勞無功的。 診斷和預後必須沒有疑問;
- 未出生的孩子必須正在受苦,或必須在出生後很可能受苦,而且沒有改善的希望;
- 母親必須以此情況給她造成的身體或精神痛苦為由,明確提出終止懷孕的請求;
- 醫生必須向父母詳細解釋診斷和預後。 這意味著醫生和家長都必須確信,鑑於孩子的情況,沒有合理的替代解決方案;
- 必須至少有一名其他獨立醫生對孩子進行了檢查,並就是否符合上述適當護理標準給出了書面意見;
- 必須謹慎終止妊娠。
醫生通知程序
在晚期墮胎或終止新生兒生命後,醫生有立即義務遵守以下程序。他必須通知市病理學家,然後病理學家將聯繫檢察院。
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延遲,檢察院將發出葬禮同意書。 此後,病理學家將把案件的詳細情況發送給中央晚期流產和終止嬰兒專家委員會。
病理學家評估醫生是否謹慎行事。 委員會向檢察機關報告其調查結果。 最後,檢察機關決定是否對相關醫師採取任何行動。
安樂死和癡呆症患者
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患有失智症可能是製定預立指示(生前預囑)的充分理由。 這可以是獨立制定,也可以先與家庭醫生討論。 只有存在這樣的指示、採取法定護理並且醫生認為患者正在經歷難以忍受的痛苦並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醫生才可以對癡呆症患者實施安樂死。
審查委員會
醫生有責任向市病理學家報告所有非自然死亡。 如果是安樂死,後者會通知地區審查委員會。 這些委員會至少包括一名醫生、一名倫理學家和一名法律專家。 該委員會評估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是否符合法定應有的註意標準。 審查委員會程序旨在確保案件報告和評估方式有更大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該程序對檢察機關和醫生都有好處。 法定標準和審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告訴醫生他們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如何經得起法律、醫學和道德審查。
安寧鎮靜:正常的醫療程序
安寧鎮靜是指給予藥物,使病人在臨終時失去知覺。 它被認為是正常醫療程序的一部分:它並不構成生命的終止,因為所施用的藥物不是死亡原因。 其目的是減輕生命臨終時的痛苦,特別是無法再以任何其他方式緩解的難以忍受的疼痛。
當患者的剩餘壽命不超過 2 週時,允許安寧鎮靜。 由於它被視為正常的醫療程序,因此醫生不需要通知此類病例或對其進行審查。
安寧鎮靜的請求可以由病人或直系親屬和/或專業護理人員提出。 如果患者不再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醫生將與患者代表討論此事。 荷蘭皇家醫學會指南對安寧鎮靜被視為良好醫療實踐的情況提供了明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