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安乐死吗?
安乐死是医生根据病人的要求终止生命。 目的是结束无法忍受且没有改善希望的痛苦。 医生协助自杀也属于这个定义。 只有在某些条件下,安乐死才不被视为犯罪。
安乐死状况
医生实施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只要他们遵守《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中规定的应有护理标准,并在实施后报告每个病例。 根据应有的护理标准,除其他外,医生必须确信患者的安乐死请求是自愿且经过深思熟虑的,并且患者的痛苦难以忍受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安乐死只能依照患者本人的要求进行,不能依照亲友的要求进行。
医生没有义务实施安乐死
医生没有义务批准安乐死的请求。 不想亲自执行该手术的医生应与患者讨论此事,并可能决定将他转介给另一位医生。
评估应有的注意
实施安乐死手术的医生必须向市病理学家报告此事。 通知医生和市病理学家都必须向地区安乐死审查委员会报告案件情况。
如果委员会发现通知医生没有采取应有的谨慎行事,则会将案件移交给医疗保健监察局(IGZ)和检察院(OM)。 后者可能决定起诉该医生。
医生可以根据要求使用终止生命或协助自杀的示范通知表和示范报告表,这些表格可以从地区安乐死审查委员会的网站下载。 表格不能透过邮寄订购。
不是安乐死
以下类型的案件不属于《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的管辖范围:
- 医生根据病人的要求停止或不开始医疗程序;
- 医生停止执行无医学意义的手术;
- 医生试图透过给予越来越强的药物来减轻患者的痛苦,其目的是减轻痛苦,但副作用可能会缩短患者的生命;
- 医生使用药物使患者在生命结束时失去知觉,目的是缓解无法透过任何其他方式缓解的症状(安宁镇静)。
安乐死和非居民
执行安乐死的医生应确信符合《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的应有照护标准。
这意味着医生必须对患者的病史有足够的了解,才能评估患者的痛苦是否难以忍受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此外,医生必须确信患者的要求是自愿且经过深思熟虑的。
这涉及复杂且多方面的评估,如果申请人不住在荷兰且最近才抵达荷兰,则由医生决定是否可以这样做。
在荷兰,安乐死是由主治医生根据病人的明确要求,向病人施用致命剂量的合适药物来实施的。 荷兰相关立法也涵盖医生协助自杀(医生提供药物,但患者自行给药)。 安宁镇静不是安乐死的一种形式:病人只是透过止痛药物而失去知觉,最后死于自然原因。
法律怎么说
只有完全遵守荷兰《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中规定的标准,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才是合法的。 只有这样,相关医生才能免于刑事起诉。 安乐死的请求通常来自那些经历了难以忍受的痛苦且没有改善希望的患者。 他们的要求必须是真诚的、充满信心的。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摆脱这种情况的唯一方法。 然而,病人没有绝对的安乐死权利,医生也没有绝对的执行安乐死的义务。
半意识患者安乐死指南
有时,患者可能会在预定的安乐死之前陷入半意识状态。 如果仍有痛苦的迹象,医生可能会在患者意识较低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 荷兰皇家医学会应检察院总检察长委员会和医疗保健监察局的要求编写了有关该主题的指南,对此作出了规定。 这些关于意识低下患者安乐死的指南并不代表法律的任何隐含放松; 它们的目的只是为了在这种困难情况下为医生提供指导。
预立指示
有些人认为,如果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某种他们现在认为难以忍受且没有改善希望的特殊情况,他们会希望进行安乐死。 他们最好的做法是与家庭医生讨论他们设想的情况,并制定涵盖这些情况的书面指示。 此类预立指示明确了相关病患希望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情况。 该文件构成对医生的请求,并且必须包含患者意愿的清晰明确的表达。
安乐死和协助自杀
根据要求终止生命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在安乐死的情况下,医生向病人施用致命剂量的合适药物。 相较之下,在协助自杀中,医生提供致命药物,但患者负责服用。 这两种表格均受该法案管辖,在这两种情况下,医生都必须满足法定应有的注意标准。 每起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事件都必须向 5 个地区安乐死审查委员会之一报告。 委员会将判断医生是否采取了应有的谨慎措施。 如果医生不这样做,他可能会被起诉。 处罚各有不同,但安乐死最高可判处 12 年监禁,协助自杀最高可判处 3 年监禁。
安乐死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从12岁起可以自行要求安乐死,但在年满16岁之前必须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十六岁和十七岁的青少年原则上不需要父母同意,但必须有父母参与在决策过程中。 从18岁起,年轻人有权在没有父母参与的情况下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与新生儿
儿童有时会患有严重的疾病,终止生命被认为是最好的选择。
法律允许医生终止新生儿的生命并进行晚期堕胎,但前提是他们符合以下应有的照护标准:
- 根据流行的医学观点,孩子的痛苦一定是难以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这意味着停止治疗的决定是合理的。 诊断和预后必须没有疑问;
- 医生和家长都必须确信,鉴于孩子的情况,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
- 终止生命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 父母必须充分了解诊断和预后;
- 必须至少有一名其他独立医生对孩子进行了检查,并就是否符合上述适当护理标准给出了书面意见
- 终止必须谨慎行事。
晚期流产
荷兰《终止怀孕法》允许在怀孕 24 周以内进行堕胎。 这是胎儿在母亲子宫外可以存活的时间点。 晚期堕胎(第 24 周后)不属于《终止妊娠法》的范围,并属于刑法范畴。 医生有义务向审查委员会通报。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晚期堕胎。 以下应有的注意标准适用:
未出生的孩子一定患有严重的疾病,以至于医学专家认为出生后的治疗将是徒劳无功的。 诊断和预后必须没有疑问;
- 未出生的孩子必须正在受苦,或必须在出生后很可能受苦,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 母亲必须以此情况给她造成的身体或精神痛苦为由,明确提出终止怀孕的请求;
- 医生必须向父母详细解释诊断和预后。 这意味着医生和家长都必须确信,鉴于孩子的情况,没有合理的替代解决方案;
- 必须至少有一名其他独立医生对孩子进行了检查,并就是否符合上述适当护理标准给出了书面意见;
- 必须谨慎终止妊娠。
医生通知程序
在晚期堕胎或终止新生儿生命后,医生有立即义务遵守以下程序。 他必须通知市病理学家,然后病理学家将联系检察院。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延迟,检察院将发出葬礼同意书。 此后,病理学家将把案件的详细情况发送给中央晚期流产和终止婴儿专家委员会。
病理学家评估医生是否谨慎行事。 委员会向检察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 最后,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相关医师采取任何行动。
安乐死和痴呆症患者
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患有失智症可能是制定预立指示(生前预嘱)的充分理由。 这可以是独立制定,也可以先与家庭医生讨论。 只有存在这样的指示、采取法定护理并且医生认为患者正在经历难以忍受的痛苦并且没有改善的希望,医生才可以对痴呆症患者实施安乐死。
审查委员会
医生有责任向市病理学家报告所有非自然死亡。 如果是安乐死,后者会通知地区审查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至少包括一名医生、一名伦理学家和一名法律专家。 该委员会评估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是否符合法定应有的注意标准。 审查委员会程序旨在确保案件报告和评估方式有更大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该程序对检察机关和医生都有好处。 法定标准和审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告诉医生他们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如何经得起法律、医学和道德审查。
安宁镇静:正常的医疗程序
安宁镇静是指给予药物,使病人在临终时失去知觉。 它被认为是正常医疗程序的一部分:它并不构成生命的终止,因为所施用的药物不是死亡原因。 其目的是减轻生命临终时的痛苦,特别是无法再以任何其他方式缓解的难以忍受的疼痛。
当患者的剩余寿命不超过 2 周时,允许安宁镇静。 由于它被视为正常的医疗程序,因此医生不需要通知此类病例或对其进行审查。
安宁镇静的请求可以由病人或直系亲属和/或专业护理人员提出。 如果患者不再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医生将与患者代表讨论此事。 荷兰皇家医学会指南对安宁镇静被视为良好医疗实践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