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安樂死的背景

安樂死的背景資料

即使在今天,荷蘭刑法第 293 條和第 294 條也將安樂死和協助自殺定為非法。然而,根據各種法庭案件的結果,直接殺死病人或幫助病人自殺的醫生只要遵循一定的指導方針就不會受到起訴。除了目前要求醫生向地方檢察官報告每一起安樂死/協助自殺死亡事件以及患者的死亡請求必須持久(仔細考慮並多次請求)之外,鹿特丹法院於 1981 年制定了以下指導方針:

  1. 病人一定正在經歷難以忍受的疼痛。
  2. 病人必須神智清醒。
  3. 死亡請求必須是自願的。
  4. 患者必須已獲得安樂死的替代方案,並有時間考慮這些替代方案。
  5. 問題一定沒有其他合理的解決方法。
  6. 患者的死亡不能帶給他人不必要的痛苦。
  7. 安樂死的決定必須有不只一個人參與。
  8. 只有醫生才能對病人實施安樂死。
  9. 在實際做出死亡決定時必須非常謹慎。

自 1981 年以來,荷蘭法院和荷蘭皇家醫學協會 (KNMG) 對這些指南的解釋不斷擴大。一個例子是海牙上訴法院 1986 年判決中對「無法忍受的疼痛」要求的解釋。法院裁定,疼痛指南不僅限於身體疼痛,「精神痛苦」或「潛在的人格缺陷」也可以成為安樂死的理由。

在荷蘭支持安樂死的主要論點 一直是需要更多的病人自主權──病人有權做出自己的臨終決定。然而,過去20年來,荷蘭的安樂死實踐最終賦予了醫生 越來越多的權力,而不是病人。病人應該生或死的問題通常完全由醫生或醫生團隊決定。

荷蘭人對「安樂死」的定義非常有限:「安樂死被理解為一種旨在應他人明確要求而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它涉及以死亡為目的和結果的行動。” 該定義僅適用於 自願安樂死,不包括世界其他地方所說的 非自願或非 自願安樂死,即在患者不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殺害患者。荷蘭人稱之為「終止生命的治療」。

一些醫生利用“安樂死”和“終止生命治療”之間的區別來避免將患者的死亡歸類為“安樂死”,從而使醫生不必遵循既定的安樂死指南並向地方當局報告死亡情況。1990 年 12 月在荷蘭馬斯特里赫特舉行的生物倫理研究所會議上討論了這樣一個例子。荷蘭癌症研究所的一位醫生講述了每年大約有 30 起案例,醫生故意透過注射嗎啡使患者陷入昏迷,從而結束患者的生命。癌症研究所的醫生隨後表示,這些死亡 被視為“安樂死”,因為它們不是 自願的,並且與患者討論結束這些患者生命的計劃是“粗魯的”,因為他們都知道自己患有無法治癒的疾病狀況。

為了在本情況說明書中清楚起見,未經患者同意而直接故意終止患者生命的行為將被稱為「非自願安樂死」。

安樂死的事實

Remmelink 報告—1991 年 9 月 10 日,政府發布了第一份關於荷蘭安樂死實踐的官方研究結果。兩卷報告——通常被稱為 Remmelink 報告(以研究委員會主席、荷蘭高級委員會總檢察長 J. Remmelink 教授命名)——記錄了荷蘭非自願安樂死的流行情況,事實上,在很大在程度上,醫生已經接手了有關安樂死的臨終決策。數據表明,儘管長期以來,法院批准的安樂死指南是為了保護病人而製定的,但虐待已成為一種公認的常態。根據 Remmelink 報告,1990 年:

  • 2,300 人因醫生應要求處決而死亡(主動、自願安樂死)。
  • 400 人因醫生提供自殺手段(醫生協助自殺)而死亡。
  • 1,040人(平均每天3人)死於非自願安樂死,這意味著醫生在患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主動殺死了這些患者。
    • 其中 14% 的患者完全有能力。
    • 72% 的人從未表示過他們希望終止自己的生命。
    • 在 8% 的病例中,醫生實施了非自願安樂死,儘管他們相信其他選擇仍然是可能的。
  • 此外,還有8,100名患者因醫師故意服用過量止痛藥而死亡,其主要目的不是控制疼痛,而是加速患者的死亡。其中 61% 的病例(4,941 名患者)是在未經患者同意的情況下故意服用過量藥物的 。
  • 根據 Remmelink 報告,荷蘭醫生故意、故意地透過致命的過量用藥或註射結束了 11,840 人的生命——這個數字佔每年 13 萬人的總體死亡率的 9.1%。荷蘭所有安樂死死亡中的大部分都是 非自願死亡。
  • 這裡引用的 Remmelink 報告數據不包括該研究中也報告的數千個其他病例,在這些病例中,未經患者同意並意圖導致患者死亡而拒絕或撤回維持生命的治療。這些數字也不包括對殘疾新生兒、危及生命的兒童或精神病患者實施非自願安樂死的案例。
  • 在患者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結束患者生命的最常被引用的理由 是:「生活品質低」、「沒有改善的前景」和「家人無法再忍受了。」
  • 在45%的住院病人 非自願安樂死案例中,病人家屬並不知道親人的生命是被醫生故意終止的。
  • 根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荷蘭人口約為1500萬。這只是加州人口的一半。為了了解 Remmelink 報告的統計數據如何適用於美國,這些數字必須乘以 16.6 倍(基於 1990 年美國人口普查人口約為 2.5 億)。

偽造的死亡證明-在絕大多數荷蘭安樂死案例中,醫生為了避免額外的文書工作和地方當局的審查,故意偽造病患的死亡證明,聲稱死亡是自然原因。關於荷蘭安樂死指南以及醫生向當地檢察官報告所有安樂死和協助自殺死亡的要求,一位政府衛生檢查員最近告訴《紐約時報》:“最終,該系統取決於醫生的誠信。 他的報告內容和方式。如果家庭醫生不報告自願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病例,那就沒有什麼可以控制的了。” 

疼痛控制和舒適護理不足——1988年,英國醫學協會公佈了一項應英國死亡權利倡導者要求進行的荷蘭安樂死研究的結果。研究發現,儘管荷蘭向每個人提供醫療服務,但具有足夠疼痛控制技術和知識的安寧療護(舒適照護)計畫發展很差。在安樂死是治療患者疼痛和痛苦的公認醫學解決方案的地方,幾乎沒有動力製定為患者提供現代、可用和有效的疼痛控制的計劃。截至 1990 年中期,整個荷蘭只有兩個臨終關懷計畫在運作,而且它們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

安樂死指南的擴大解釋

  • 1992年7月,荷蘭兒科協會宣布將發布關於殺害嚴重殘疾新生兒的正式指南。該協會新生兒倫理工作組主席 Zier Versluys 博士表示,“對於父母和孩子來說,早逝比活著好。” Versluys 博士也指出,安樂死是新生兒良好醫療實踐的一個組成部分。醫生會判斷嬰兒的「生活品質」是否達到應該被殺死的程度。
  • 荷蘭司法部於 1993 年 2 月 15 日發布的一份聲明提議延長法院批准的安樂死指南,正式納入「在沒有明確請求的情況下縮短生命的積極醫療幹預」 。「(強調是後加的。)衛生部發言人利斯貝斯·倫斯曼(Liesbeth Rensman)表示,這將是正式批准對那些無法要求安樂死的人,特別是精神病患者和殘疾新生兒實施安樂死的第一步。
  • 1993 年 4 月 21 日,荷蘭法院做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確認因精神原因而實施安樂死。法院認為,精神科醫生 Boudewijn Chabot 博士在醫學上是合理的,並遵循既定的安樂死指南,幫助身體健康但抑鬱的患者自殺。這名患者是 50 歲的希莉·博舍爾 (Hilly Bosscher),她說,在她的兩個孩子去世以及隨後婚姻破裂後,她想死掉。

安樂死的「後果」 ——荷蘭社會各階層都感受到了安樂死政策與實踐的影響:

  • 一些荷蘭醫生為青少年提供結束生命的「自助計畫」。
  • 希望將老年患者送入醫院的全科醫生有時會被建議改為給病人注射死刑。
  • 控製成本是荷蘭醫療保健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
  • 安樂死訓練已成為醫學院和護理學校課程的一部分。
  • 安樂死已對糖尿病、風濕病、多發性硬化症、愛滋病、支氣管炎和事故受害者實施。
  • 1990 年,殘疾人權利組織荷蘭患者協會開發了錢包大小的卡片,其中規定,如果簽名者被送入醫院,「不得進行旨在終止生命的治療」。許多荷蘭人認為這張卡是必要的,可以幫助防止對那些不想結束生命的人實施非自願安樂死,特別是那些生活品質低下的人。
  • 1993年,荷蘭老年人團體新教基督教老年人協會就一般醫療保健問題對2,066名老年人進行了調查。調查沒有 任何方式解決安樂死問題,但百分之十的老年受訪者明確表示,由於荷蘭的安樂死政策,他們擔心自己的生命可能會在沒有他們要求的情況下被終止。據老年人協會主任漢斯·霍曼斯介紹。“他們擔心,在某個時刻,根據年齡,治療將被認為在經濟上不再可行,並且會提前結束生命。” 

歷史的諷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荷蘭是唯一一個其醫生拒絕參加德國安樂死計畫的被佔領國家。荷蘭醫生公開蔑視只治療那些完全康復機會較大的病人的命令。他們認識到,遵守該命令將是他們遠離照顧所有患者職責的第一步。下達這項命令的德國軍官後來因戰爭罪被處死。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個德國佔領荷蘭期間,荷蘭醫生從未建議或參與安樂死死亡事件。備受尊敬的英國記者馬爾科姆·馬格里奇在他的文章《人道大屠殺》中評論這一事實時寫道,只花了幾十年的時間「將戰爭罪行轉變為同情行為」。

荷蘭安樂死經驗的影響

  • 死亡權利的倡導者經常認為安樂死和協助自殺是「選擇問題」。荷蘭的經驗清楚地表明,在自願安樂死和協助自殺被接受的情況下,相當多的患者最終別無選擇。
  • 無論建立了多少保障措施,安樂死不再是僅對身患絕症、有能力的成年人提出要求的「權利」 。作為一項“權利”,它不可避免地適用於那些患有慢性病、殘疾、老年人、精神病、智障和抑鬱症的人——理由是這些人應該和其他人一樣擁有結束痛苦的“權利” ,即使他們沒有或不能自願要求死亡。
  • 安樂死, 就其本質而言,是對病人的虐待和最終遺棄。
  • 在實際操作中,安樂死只是賦予了醫生更大的權力和殺人的許可。
  • 一旦賦予醫生殺人的權力,醫病關係的本質就會受到不利影響。病人不再確定醫生將扮演什麼角色──治癒者還是殺手。
  • 與荷蘭自動為每個人提供醫療服務不同,在美國,數百萬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如果安樂死和協助自殺在美國被接受,死亡將是許多人能負擔得起的唯一「醫療選擇」。
  • 即使美國進行了醫療改革,許多人仍然無法與醫生建立長期的關係。大量美國人屬於健康維護組織 (HMO) 和管理式醫療計劃,他們往往甚至不認識最終為他們治療的醫生。考慮到這些情況,醫生將無法識別患者的安樂死請求是否是由於憂鬱症或有時對患者施加的微妙壓力「讓開」的結果。此外,鑑於美國當前大力推動醫療保健成本控制,許多醫療團體和機構傾向於根據患者的治療成本而不是他們作為人類的固有價值來看待患者。對某些人來說,“底線”是“死去的病人比活著的病人花費更少。”
  • 賦予醫生殺死病人的合法權力是危險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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